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2024年06月0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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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三力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4年6月7日(星期五)

  2、“三力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06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3、“三力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年6月11日(星期二)

  4、“三力转债”摘牌日:2024年6月11日(星期二)

  5、“三力转债”最后交易日:2024年6月4日(星期二)

  6、“三力转债”最后转股日:2024年6月7日(星期五)

  自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7日,“三力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三力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85号”文核准,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士”)于2018年6月8日公开发行了6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2,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8]293号”文同意,公司6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8年6月2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三力转债”,债券代码“128039”。

  “三力转债”将于2024年6月7日到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现将“三力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即“三力转债”到期合计兑付价格为106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二、到期及兑付登记日

  “三力转债”到期日为2024年6月7日(星期五),兑付登记日为2024年6月7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4年6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三力转债”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三力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06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包含最后一年的利息2元/张,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6月11日。

  四、兑付方法

  “三力转债”的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三力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摘牌日

  “三力转债”(债券代码“128039”)摘牌日为2024年6月11日。自2024年6月11日起,“三力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六、最后交易日

  2024年6月4日为“三力转债”最后交易日,当日可转债简称为“Z力转债”。自2024年6月5日起,“三力转债”将停止交易。

  七、最后转股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7日),“三力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条件将“三力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为5.43元/股。

  八、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的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6.0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5.6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6.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6.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九、其他事项

  1、投资者如需了解“三力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2018年6月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2、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5-84313688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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