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6月0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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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603768        证券简称: 常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 603768        证券简称: 常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芜湖常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芜湖常瑞”),本次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芜湖常瑞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芜湖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4,000.00万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天门山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天门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2,000.00万元,公司为前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芜湖常瑞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265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4年3月31日,芜湖常瑞资产负债率58.46%。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常瑞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需要,芜湖常瑞向浦发银行芜湖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4,000.00 万元、向交通银行天门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 2,000.00万元,公司为前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根据芜湖常瑞2024年生产经营计划,为保障资金需求、提高决策效率,同意公司为芜湖常瑞2024年度新增不超过 19,800万元的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芜湖常瑞的担保余额为16,265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芜湖常瑞的担保余额为22,265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13,8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对象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芜湖常瑞(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持股比例:100.00%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注册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吴应宏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模具、夹具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咨询;机械产品加工、制造与销售;房屋及相关设备租赁;仓储(除危险品)服务;股权投资;光伏发电、电力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对象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内容

  1、流动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借款人:芜湖常瑞

  贷款人:浦发银行芜湖分行

  借款金额:4000.00 万元人民币

  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贷款人:交通银行天门山支行

  借款金额:2000.00 万元人民币

  借款期限: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2、保证合同

  保证人: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 浦发银行芜湖分行、交通银行天门山支行

  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芜湖常瑞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整体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6,998.77万元,占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净资产比例为33.54%,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 603768        证券简称: 常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4号),同意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股票33,955,857股,每股发行价格11.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99,999,995.4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7,641,509.42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92,358,486.04元。

  2024年5月27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30Z005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肥常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近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天地广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5月27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注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上述存放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 399,999,995.46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合计7,000,000.00元(含税)后的余额,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注2:因上述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创新大道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磊、邵路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天地广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常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天地广场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常青股份”)账号为341332000013002395725;合肥常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账号为341332000013002395974,该账户仅在常青股份收到募集资金且达到可使用条件(验资完成且签订本协议)并履行符合相关法规的审议程序后,方可存储和使用由常青股份专户转入的募集资金。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磊、邵路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常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磊、邵路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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