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4-024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754,557.7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双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因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凌云”)的通知,南京凌云收到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2601民初10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收到控股子公司南京凌云的通知,南京凌云收到法院发出的《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黔2601民初10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4年2月28日,被告三峡绿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发展”)已通过银行转账将15,270,980.96元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南京凌云。
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绿色发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南京凌云逾期付款利息3,579,236.46元;(二)驳回南京凌云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绿色发展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164元,保全费5,000元,由绿色发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595.81万元。亚联发展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在前期已计提坏账准备305,419.62元,南京凌云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绿色发展支付的15,270,980.96元工程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全部转回前期计提坏账准备305,419.62元。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双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因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2601民初103号】。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4-023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7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良运大酒店2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永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8,175,062股,占全部股份393,120,000股的27.51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7,971,1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65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184,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1%。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2、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3、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4、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5、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6、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8、会议以同意31,920,35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78%,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22%,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大连致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76,250,806股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9、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10、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11、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12、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13、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14、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15、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16、会议以同意31,920,35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78%,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22%,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大连致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76,250,806股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17、会议以同意108,171,16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4%,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80,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高岩律师、王丽颖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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