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2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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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24-040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兴港大厦A塔12楼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因工作安排未能现场参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选董事朱兴旺为会议主持人。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人,代表股份207,880,2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782%。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6,489,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765%。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05,770,0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93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1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50%。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880,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9,0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2.00 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王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7,869,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478,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2.02选举朱兴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7,869,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478,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2.03选举廖琼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7,869,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478,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2.04选举王子寅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7,869,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478,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3.00 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闫忠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7,869,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478,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3.02选举金勇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7,869,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478,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3.03选举武龙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07,869,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478,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议案4.00  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选举陈文静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207,869,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478,4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336%。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4.02选举何琳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207,869,2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6,478,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305%。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主持人推荐函。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3        证券简称:合众思壮        公告编号:2024-041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5月27日,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经审议,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全体与会代表表决,选举刘江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大会选出的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刘江女士,1971年1月出生,1991年毕业于江西财经学院九江分院财政专 业。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赛伯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审计部总监。

  刘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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