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技术专用章的结算材料并非当然无效

加盖技术专用章的结算材料并非当然无效
2024年05月27日 09:39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建设新闻网

基本情况

2020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河北省邯郸市某小区项目发包给了建设公司总承包施工,后建设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小区的劳务工作分包给劳务分包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进行施工建设。2022年5月28日,建设公司向劳务分包公司出具完工证明,确定案涉小区项目已完工且质量合格,但双方对结算金额和欠付款金额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劳务分包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劳务款项1400余万元,劳务分包公司为证明工程总造价,提供了多份加盖建设公司“技术专用章”的《劳务价款结算表》等具有结算性质的文件,建设公司则认为双方并未进行结算且“技术专用章”没有结算的权限和效力。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加盖了建设公司“技术专用章”的结算文件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施工单位的“技术专用章”,一般权限范围限于施工项目的商务、技术类事项,如工程的开工、变更、说明、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现场洽商等合同履行事项,或者是对工程技术资料内容进行确认,双方的往来函件、工作联系单等,一般不会在进度款和结算款的确认、变更收款账户、转授权、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中使用。本案中,劳务分包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款项合计3000万元,提供了多份加盖建设公司“技术专用章”的结算表格,同时提交了多份工程进度款审批单、涉及工程款项的工作联系单、建设公司项目部借条等建设公司曾在多处用此印章的证据材料,以此证明即使结算资料中加盖的为“技术专用章”,该资料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照该结算文件计算工程价款。而建设公司否认曾经就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款项与劳务分包公司进行过结算,认为劳务分包公司提交的结算表格系伪造,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技术专用章”的真伪鉴定,经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该“技术专用章”真实的鉴定意见。根据上述鉴定意见以及劳务分包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定加盖建设公司“技术专用章”的结算表格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作为案涉工程劳务分包款项的结算依据,判决建设公司向劳务分包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余万元。

律师提示

关于加盖“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材料收讫章”等类似印章的结算资料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各地多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中规定技术章、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一般不具有缔约或结算的效力,但同时认为如果一方主体根据加盖“技术专用章”的材料主张工程价款权利的,应当结合交易习惯、印章的具体使用情况等具体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印章具有超出表面记载的实际功能,此时也可以认定“技术专用章”的结算效力。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纪要》中规定,对于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相对人依表见代理主张权利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依一般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该枚印章具有超出其表面记载的实际功能,或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使其相信行为人与企业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关联的理由,如有证据证明被告曾使用该枚印章进行过对账、结算等。

从上述案例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来看,一般情况下,“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材料收讫章”仅能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使用,比如“技术专用章”用于技术材料文件,“资料专用章”用于接收或发送资料等,但同时也要注意,如果施工单位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超出权限范围使用过上述印章的,那么就可以合理推断施工单位对上述印章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加盖上述印章的结算文件就可能被认定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作者单位为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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