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5月2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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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王延邦先生

  (6)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58,384,1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35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58,251,5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33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3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3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352,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706%;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352,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706%;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352,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706%;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351,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902%;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29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4%。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352,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706%;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2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368,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107%;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08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4%。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351,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902%;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29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4%。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与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351,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902%;反对3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529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04%。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351,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902%;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089%;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09%。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未来三年(2022一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352,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706%;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089%;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205%。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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