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4年05月2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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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32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5月20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鉴于3名激励对象经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30万份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3亿元;或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3.3亿元”,“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根据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设定的考核条件,涉及10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88.57万份由公司注销及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28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对应10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88.57万份由公司注销及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28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合计180.44万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90.22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11,664,370股减少为410,762,170股,注册资本也相应由411,664,370元减少为410,762,17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科瑞智造产业园瑞明大厦A塔20层

  2、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工作日8:30-12:00、13:00-17:30)

  3、电话:0755-26710011-1688;0755-26710007-1688

  4、传真:0755-26710012

  5、其他:(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科瑞智造产业园瑞明大厦A塔15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路南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09:15至2024年5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1,702,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71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所持股份数为260,859,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66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所持股份数为84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6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所持股份数为2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所持股份数为84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3%。

  3、公司董事会秘书,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0,914,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0%;反对7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25%;反对78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4、审议《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15、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0,914,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0%;反对7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16、审议《关于修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17、审议《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1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隋晓姣律师、邓舒怡律师现场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发表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B座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40145-00001号

  致: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隋晓姣律师、邓舒怡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五)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5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陈路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1,702,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713%。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0,859,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660%。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6%。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914,5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90%;反对78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0,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25%;反对787,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75%;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四)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五)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914,5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90%;反对78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六)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七)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八)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697,0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3,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1%;反对5,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肖黄鹤

  见证律师:隋晓姣

  见证律师:邓舒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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