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老亮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3,752,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3.6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1,6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0.82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92,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86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092,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86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092,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868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2,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2.00 《关于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2,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3.00 《关于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2,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4.00 《关于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2,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5.00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2,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6.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2,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7.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2,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8.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2,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9.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2,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10.00 《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52,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2,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听取了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肖宁、郑文励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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