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或“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及已披露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3-087),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金租”或“原告”)与天津长江四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四号租赁”)、长江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海航控股、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鹏航空”)及第三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有新的进展,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6月,长江四号租赁作为出质人,将其对海航控股、祥鹏航空5份《租赁协议》项下的应收租金款项(以下简称“质押租金”)质押给西藏金租,为西藏金租对长江租赁享有的100,000万元金融租赁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2021年2月,长江租赁、海航控股及祥鹏航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西藏金租向长江租赁申报主债权共计104,566.16万元,长江租赁破产管理人将其申报的债权全额确认为普通债权。西藏金租对债权审核的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将该债权确认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但未获确认。西藏金租又向海航控股、祥鹏航空申报了担保债权,海航控股、祥鹏航空破产管理人全额未予确认。
因不认可债权审核结论,西藏金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藏金租对质押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海航控股及祥鹏航空在104,566.16万元债权范围内将质押租金直接支付给西藏金租;请求判令长江四号租赁对于质押租金无法清偿西藏金租的部分,向西藏金租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长江四号租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海南一中院送达的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长江四号租赁对被告长江租赁在藏金租回字[201709-001-ZL01]、藏金租回字[201709-001-ZL02]、藏金租回字[201709-001-ZL03]、藏金租回字[201709-001-ZL04]、藏金租回字[201709-001-ZL05]、藏金租回字[201709-001-ZL06]六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无法清偿原告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天津长江四号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人民币95,000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648,310.22元;
(三)第三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享有合同编号为CJ20120102602008、CJ20120102702009、CJ20120102802010、CJ201201026902011、CJ20120103002012的《租赁协议》及《租赁协议之变更协议》项下的租赁权益(包括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第三人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判决,本案中原告西藏金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祥鹏航空的诉讼请求已被法院全部驳回,公司及祥鹏航空在本次判决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件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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