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2024年05月1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债券代码:110093              债券简称:神马转债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9,000万元(含89,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了89,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对资金进行了合理安排与使用,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截至2024年5月16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未超期使用,并将上述募集资金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810        证券简称:神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东配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本斌先生因另有公务委托董事、总经理仵晓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李本斌先生、独立董事刘民英先生、独立董事武俊安先生、独立董事尚贤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李丰功先生、监事许国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赵铎先生、总法律顾问李金磊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六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表决权股数为634,345,487股,在第六项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半牧、鞠慧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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