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86 证券简称:日盈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0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日盈电子二厂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是蓉珠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其中独立董事张方华先生因工作原因以视频方式出席,其他董事为现场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梅勇申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9、11、12、13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梁乃钰、张欢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286 证券简称:日盈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3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并于2024年5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殷忠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截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以2024年5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30名激励对象2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127名激励对象160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86 证券简称:日盈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1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3日,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2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次自查期间,未有核查对象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本公司股票。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86 证券简称:日盈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2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并于2024年5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董事长是蓉珠、董事陆鹏、庄小利、独立董事王文凯、宋冰心现场参加会议,独立董事张方华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是蓉珠女士主持,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5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30名激励对象授予24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127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庄小利系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86 证券简称:日盈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4年5月17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40万股
●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160万份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盈电子”)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5月17日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130名激励对象2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127名激励对象16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5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5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4年5月17日
2、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240万股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人数:130人
4、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9.98元/股
5、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首次授予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期间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2024年5月17日
2、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数量:160万份
3、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人数:127人
4、股票期权的首次行权价格:15.97元/股
5、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其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首次授予各批次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该行权期内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17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三)总计
■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
七、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截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以2024年5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30名激励对象2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127名激励对象160万份股票期权。
八、财务顾问独立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报告出具日,日盈电子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人数、数量、授予/行权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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