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证监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高烈、申强、赵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以前存在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导致当期相关报表科目金额披露不准确;同时还存在采购业务缺乏独立性和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时任公司董事长高烈、总经理申强、财务总监赵中华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健全完善采购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辽宁证监局《关于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高烈、申强、赵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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