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4年05月1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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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5月17日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开放办理旗下部分基金的日常转换业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

  二、日常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2024年05月20日起,投资者可在所持有的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后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转出业务,将所持有的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转入长江红利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或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转出。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转换转出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

  三、日常转换业务

  (一)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用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归入转出基金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赎回费率的规定。

  2、申购补差费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之差。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应缴纳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各基金的申购费率指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费率,若上述基金已参加销售机构的费率优惠活动,则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外扣法):Max[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其他销售机构如后续开通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将不再另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咨询有关销售机构。

  (三)转换业务规则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基金转出、转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确认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的份额。

  4、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T日提交的转换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及时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并有权在确认生效后转换或赎回该部分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单笔转换转出申请不得低于1份,单笔转换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登记机构有权按规定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转出基金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余额,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公告。

  7、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8、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本公告仅对上述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发布的各基金的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166-866)咨询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在上述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三)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5月17日

  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5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

  (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90天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后的第9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自2024年5月20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与申购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2)本基金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2024年7月17日。自2024年7月17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90天的最短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方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后的第 9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对于尚在最短持有期内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对于该基金份额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登记机构有权确认失败。

  (3)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须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管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包含10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包含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应全部赎回。如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90天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因此,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况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转换业务费率及计算规则详见管理人于2024年5月17日披露的《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其他转换业务规则详见管理人于2024年5月17日披露的《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现将该业务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适用投资者范围

  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2)申请方式

  ①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开户程序依照各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办理;

  ②已开立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销售机构规定的相关业务凭证(如有),到基金指定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申购日期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申购日期。

  (4)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每期最低金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应遵循代销机构的规定。

  (5)扣款方式

  ①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申购日期、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申购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定期定期投资申购的实际申购日期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

  ②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③具体扣款方式以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6)交易确认

  本基金登记机构按照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份额,在正常情况下于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应在T+2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7)已申购份额的赎回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办理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在T+1工作日经有效性确认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办理赎回业务。

  (8)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①如果投资者变更每期定期定额申购金额、申购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普通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10)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及计费方式与普通申购业务相同。基金管理人已公告参加销售机构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本基金将依照公告内容及各销售机构优惠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它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2)办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所有销售机构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系统支持,销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其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行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

  传真:021-80301399

  网址:www.cjzcgl.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发布的《长江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166-866)咨询相关信息。

  (2)投资人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风险提示: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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