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公告
2024年05月1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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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5月16日收到控股股东(以下合称“转让方”)江苏天佑金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佑”)、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佑”)、西藏天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佑”)通知,转让方已与股份交易的受让方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江一号产投”)解除了《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这一情况不影响长江一号产投通过本次股份交易取得奥特佳的控制权。股份转让交易的其他安排不变,继续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交易背景情况

  2024年3月29日,长江一号产投与转让方及张永明先生签署《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江苏天佑金淦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天佑投资有限公司、张永明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与转让方签署《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江苏天佑、北京天佑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353,832,788股、229,953,678股股份(合计583,786,46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及其对应的全部权益依法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长江一号产投。同时,转让方将本次股权交割日后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57,511,065股份(占公司总数的4.86%)在持有期间对应的表决权无偿、独家委托给长江一号产投行使,且委托期限自交割日起5年。详情请见本公司4月1日披露的2024-006号公告。

  二、解除表决权委托

  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慎重考虑,转让方决定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11.2条“可以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安排,于2024年4月15日向长江一号产投发出《关于解除股份表决权委托的函》。长江一号产投复函表示对转让方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11.2条行使解除权利无异议。5月15日,转让方向长江一号产投发出《复函》,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已解除。

  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后,此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其他安排均不变,继续执行。结合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影响长江一号产投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奥特佳的控制权。

  三、其他说明

  此次股份交易已通过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经营者集中行为所做的反垄断审查,目前交易双方正在准备材料以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此次股份协议转让做合规性确认。本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转让方发给长江一号产投的《关于解除股份表决权委托的函》及相关《复函》。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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