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有关醉驾免刑的判决引发关注,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以案释法阐述了司法的谦抑性,前瞻性地“纠正”醉驾一律入刑的错误观念。
这份案号为(2020)粤0606刑初264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因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查,检方以危险驾驶罪追责,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决,需要充分考量刑法观念、司法实务、法律衔接等因素,不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
判决书指出,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应区分汽车和摩托车,将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有现实危险的醉驾上来,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被告人,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
醉驾免刑前瞻性裁判:构罪须有规定,出罪只能依理
前述判决出自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该案审判长万选才曾担任顺德区法院院长。5月15日,澎湃新闻从广东省高级法院确认了这一生效判决的真实性。
据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2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何赐民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112省道文登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何赐民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经鉴定,何赐民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2mg/l00ml。
检方认为,被告人何赐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此案经开庭审理,被告人何赐民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另据查明,2009年4月14日,何赐民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2020年6月28日,何赐民因本次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前述判决指出,对本案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决,得充分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刑法观念上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目前,危险驾驶罪已取代盗窃罪,成为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这不能不让人反思,司法是否应该在此罪名的适用上做适当的限缩。
二是司法实务上的。立法之所以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醉驾对公共安全法益构成潜在威胁,属于危险犯。对于醉驾这种抽象的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
三是法律衔接上的。处理违法行为,需区分轻重,差别对待。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提醒、教育、诫勉即可;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才予以刑事追究。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
“醉驾的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下仅写酒精含量数)以上的,法律即推定为醉酒,推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并由此推定有社会危险。”判决书认为,醉驾的潜在危险大小,取决于醉酒的程度、机动车的种类、行车的速度、行驶的路段和时间点等。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时间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难以认定其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况且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的本次摩托车驾驶有任何异常,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可以判定,被告人并未达到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醉酒状态,故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并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
前述判决书阐述称,考虑到醉驾案件过多,全国各地对醉驾的酒精含量标准都做了上调,目前能查到的最高为170,即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酒精含量不到170就不再移送法院追究刑事责任。顺德也做了上调,酒精含量80以上不足140,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不再移送法院。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远低于顺德起诉标准的140,之所以被起诉,是因为公诉机关认为,本案有无证驾驶这一从重处罚情节,“简单看,这一起诉没什么问题,但仔细分析,就会得出这样的尴尬结论:酒精含量139.99,驾驶汽车行驶在人员密集的繁华路段可以不被起诉,而酒精含量刚好达到80,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偏僻的路段,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有违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判决书还指出,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但自称二十来岁就已在老家学会驾驶。2009年被告人考取C1汽车驾照,现已有十余年的汽车驾驶经验,故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只是“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办案指南里也明确指出,鉴于在一些乡镇、农村地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比较普遍,也鉴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小于无证驾驶汽车,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宽,无证驾驶摩托车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予从重处罚。
“对本案被告人不做有罪追究,不但不违反罪刑法定,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前述判决书认为,罪刑法定原则解决的是入罪限制,即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刑法没有也不可能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出罪,只能依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经验的常识常理常情。
与此同时,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判决书指出,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
基于此,判决书认为,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应区分汽车和摩托车,将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有现实危险,即真正醉酒导致行为失控或者出现交通事故的醉驾上来,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训的本案被告人,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何赐民无罪。
“醉驾入刑”并不意味“一律入罪”,司法意见“纠错”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司法判决不仅注重情理法说理,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前瞻性。澎湃新闻观察到,自2023年12月28日起,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正式施行。这一意见系醉驾入刑12年后,立法首次明确了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醉驾行为不按照犯罪处理要求。
醉驾入刑是在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以及酒后驾车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出台。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新设危险驾驶罪的方式,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李睿懿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表示,醉驾入刑对社会上逐渐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风气,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醉驾入刑”并不意味着“一律入罪”,《意见》与其说是“改变”一律入刑的做法,不如说是“纠正”一律入刑的错误观念。
在李睿懿看来,《意见》“优化”了醉驾出入罪标准,从规定看,醉驾主要包括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再犯等,这些情节反映了醉驾行为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不加区分地一律入罪,不仅有悖司法规律,也不够实事求是。
他举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醉驾案件14种从重处理的具体情形、3种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4种情节显著轻微的具体情形,以及9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明确了罚金刑的起刑点和调整幅度。
“相对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情形更容易理解,更便于统一执行,进而减少选择性执法,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的前提是依法、有度,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能只片面强调从宽或者从严。”李睿懿表示,刑罚不是万能的,它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源头治理才是治本之策,“如果不动用刑罚,就能达到保护目的,那有什么必要非采用刑罚手段不可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比单纯严惩重判效果更好。这是我们一直主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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