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4年04月24日 02:23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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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4-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属于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并非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②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a)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b)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①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②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1、披露

  ①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a)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b)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i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iii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c)第b)i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①b)项下ii和iii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①项和第②项所要求的信息。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合理性。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4-023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5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上述议案第8、9、10、11项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将就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邮件、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4年5月16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4、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和股票账户卡原件。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采取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于2024年5月16日17:00前送达至公司。信函、传真或邮件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股东请仔细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二)、《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必须按要求于会前一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5)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邝美艳

  联系电话:0769-82618888-8121

  传真号码:0769-82618888-8072

  电子邮箱:ztb@sanyourelay.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6、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50932,投票简称:三友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人(本公司)参加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对会议讨论事项按照以下指示进行投票表决,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被委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

  注:

  1、 非累积投票制议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方的方框中打“√”为准,每一议案限选一项,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其他符号、同时填多项或不填的视同弃权统计。

  2、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需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附件三: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写此表。

  2、 个人股东,请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请附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及拟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2024年5月16日下午17:00之前以邮寄、传真方式送达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 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4-026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合计人民币11,534,712.57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各类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于存在减值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计提2023年度各项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共计11,534,712.57元,具体情况如下:

  1、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

  单位:元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办法

  (一)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1.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2. 账龄组合的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自款项实际发生的月份起算。

  3. 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的认定标准

  对信用风险与组合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款项,公司按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11,534,712.57元,减少本公司 2023 年度利润总额11,534,712.57元,对当期经营性现金流无影响。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经会计师审计确认。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公允、客观、真实的反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进行,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业绩,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合规、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政策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更加充分、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其他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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