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4年04月24日 02:23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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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4-30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对2023年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预计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近年来,受行业市场竞争加剧、下游需求放缓等因素影响,公司新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存量业务增长放缓,期间费用居高不下,同时计提大额商誉减值损失、预计负债损失,导致公司2023年期末净资产可能为负。    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公司预计2023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28号)。如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在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前将被冠以“*ST”字样。

  二、历次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29号)。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之规定,公司在2023年4月27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前,将再发布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具体的财务数据将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如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将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将于公告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尽管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及管理层将共同努力,从经营、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尽快消除净资产为负对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但仍存在净资产无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转正而导致退市的风险。    4、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4-31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李伟、李文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李伟、李文心:

  经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3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审议接受控股股东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该公告显示,公司及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上海魔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曾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天津百若克医药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借款,累计发生金额为992.56万元。2024年3月4日,公司才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接受控股股东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张岱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李文心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李伟、李文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着力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谨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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