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州曝光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云南省楚雄州曝光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4年04月15日 17: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楚雄州曝光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共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85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集中曝光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人人有责,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1:武定县某食品门市部销售侵犯“白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称武定县某食品门市部销售的“白象牌”食盐系假冒“白象牌”食盐。武定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食品门市部进行检查,并查扣未销售的“白象牌”食盐1360千克,经云南省盐业楚雄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非法购进销售的“白象牌”食盐,不属于该公司产品,属于假冒“白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武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给予罚款处罚。

案例2:牟定县某日化店销售侵犯“清扬”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19日,牟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牟定县某日化店检查时,发现该门店非法购进销售系列“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共计11瓶。经商标注册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其印刷、外形、标贴与该公司标识不一致,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牟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给予罚款处罚。

案例3:楚雄市某百货店销售侵犯“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楚雄州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员的配合下,依法对楚雄市某百货店进行检查。经查,2023年7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以每台40-7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型号为“FS711” 、“FS361”的“飞科电动剃须刀”(共计62台)。该批“飞科”电动剃须刀经“飞科”商标注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飞科”电动剃须刀不是该公司的产品,属侵犯“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楚雄市某百货店销售侵犯“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剃须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楚雄州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罚款处罚。

案例4:禄丰市某公司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2日,禄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当事人禄丰某化肥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复合肥产品中使用未注册的商标“螳TF及图”冒充该公司的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云南某化肥有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泡泡糖公司”签订了使用其已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蝰半蝰KB”授权给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标的协议书。禄丰市市场监管局判定:投诉人的“螳TF及图”注册商标与当事人授权使用的“蝰半蝰KB”无侵权关联,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禄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罚款处罚。

案例5:大姚县某经营部销售侵犯“化佛山”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2日,大姚县市场监管局“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举报,当事人在“大姚县某经营部”购买了7包“化佛山”茶叶,购买后才发现该茶叶没有生产厂家的地址、没有联系电话、也没有SC的标志,属于三无伪劣产品,请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经大姚县市场监管局查证并经牟定化佛茶厂出具鉴定证明,该产品系侵犯“化佛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假冒化佛山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给予罚款处罚。

案例6:大姚县某饭店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6日,大姚县市场监管局开展2023年“3·15”酒类打假维权专项行动中,查获大姚县某饭店销售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白酒4瓶,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给予罚款处罚。

案例7:双柏鄂嘉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昆嵛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13日,双柏县市场监管局对双柏鄂嘉某批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所销售的“昆嵛山®”味精937袋涉嫌商标侵权,经山东金旦旦食品有限公司鉴别为假冒山东金旦旦食品有限公司“昆嵛山”牌注册商标生产的产品,系侵犯山东金旦旦食品有限公司“昆嵛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双柏鄂嘉某批发部销售侵犯“昆嵛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给予罚款处罚。

案例8:禄丰市某建材店销售侵犯“昆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禄丰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标称为生产厂家“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23卷产品。经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为假冒该公司产品,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建材店销售标称“昆电工”的电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禄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给予罚款处罚。

案例9:楚雄市某文具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称“楚雄市鹿城镇某文具店销售侵犯我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要求依法处理”。经楚雄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某文具店以送货上门的方式以1.61元/粒的价格购进标有“南孚”字样的碱性电池4箱共2280粒,总货款为3670.8元,购货时当事人未索要送货人的《营业执照》等供货人信息。上述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楚雄市某文具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碱性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楚雄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给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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