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4年04月0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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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执行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如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相关产权顺利完成过户,将增加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当期利息收入并冲减前期已计提的部分信用减值损失,预计增加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1,636万元左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进展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保理”)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媛立即向华嵘保理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6万元。2020年10月22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04民初557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华嵘保理的起诉状。

  2021年10月29日,华嵘保理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04民初55715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被告方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截至2020年11月4日的利息3,651,421.87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11月5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方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6万元;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应就被告方媛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5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华嵘保理于2022年7月14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执22775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2023年9月26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执227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华嵘保理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3年10月19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执2277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与(2022)粤0304执22775号《评估结果通知书》。法院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长运公司持有的股票“方通客运”(证券代码:872850)共计 1960 万股,以清偿本案债务。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0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2日、2022年7月16日、2023年9月27日、2023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6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2-04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临2023-05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3-06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4月7日,华嵘保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执恢42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份(共1960万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嵘保理申请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

  法院依法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上述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份(共1960万股)。一拍保留价为18,840,630元,于2024年3月12日流拍。申请执行人华嵘保理向法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以上述财产一拍保留价18,840,360元以物抵债。

  法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份经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以一拍保留价接受该财产,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份(共1960万股)的冻结。

  2、将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持有的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份(共1960万股)作价18,840,360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名下,抵偿本案部分债务。上述股份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保理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800万元。如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份顺利过户至华嵘保理名下,将增加华嵘保理当期利息收入并冲减华嵘保理前期已计提的部分信用减值损失,预计增加华嵘保理2024年度利润总额1,636万元左右。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进展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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