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讼,无涉案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将依据法院最终裁决结果、实际执行情况等判断。
一、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03民特535号),公司与苏加旭、李建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背景情况
关于公司与苏加旭、李建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了仲裁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本案后,于2021年3月25日、2023年5月6日进行开庭审理。2024年2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5099号《裁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8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6日、2024年3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二)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基本情况
为了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现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1.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加旭
被申请人:李建强
被申请人: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诉讼请求
(1)请求裁定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5099号《裁决书》;
(2)请求裁定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5.事实和理由
公司认为仲裁裁决结果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仲裁程序违反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等相关规定,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三、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依据法院最终裁决结果、实际执行情况等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03民特535号)
2.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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