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概述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分别经2022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22年11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10月26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23年11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决议有效期进行了延长。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含 1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年产70万吨化学木浆项目的投资。
二、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原因
自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与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有序推进各项相关工作,综合考虑目前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公司计划调整融资方式,经审慎分析并与中介机构等反复讨论,公司决定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三、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事项。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总体融资安排等诸多因素后作出的决策。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内外部融资环境变化及战略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后作出的决定。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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