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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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09日 01:57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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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8日下午3: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0,787,7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802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259,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36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527,8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6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4万吨彩印复合软包装材料智能工厂项目〉暨总部部分设备搬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90,766,7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5%;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2%;弃权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喻荣虎、吴波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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