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4)藏01民初10号案件
(一)本案主要基本情况
本案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案号(2024)藏01民初10号。2024年3月12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发送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原告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公司”)作为原告向拉萨中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原告主要请求为:判决西藏发展作为被告方之一向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返还依据2018年分红决议所分得的款项9500万元;同时作为被告之一支付95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以9500万元为基数,自收到款项之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9500万元的占用费暂计为24,644,041.08元;判决罗希先生作为被告之一对上述119,644,041.08元的款项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嘉士伯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向拉萨中院申请财产保全。2024年3月15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嘉士伯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2024年4月1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嘉士伯公司不服本院做出的(2024)藏01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嘉士伯公司的复议申请。
关于本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1月17日、2024年2月3日、2024年2月22日、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16日、2024年4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2023-096、2023-110、2024-015、2024-019、2024-029、2024-031、2024-037)。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4年4月8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拉萨中院《传票》等材料,主要内容为:本案于2024年04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
二、(2023) 藏01民初41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拉萨啤酒因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拉萨中院起诉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脉青枫”),请求判决被告金脉青枫向原告拉萨啤酒返还2018年分红款9,5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上分红款及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1日为119,321,116.44元。2024年3月20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2023)藏01民初41号《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原告拉萨啤酒与被告金脉青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4年3月28日,公司作为第三人收到拉萨中院电子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上述相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2024年2月1日、2024年3月21日、2024年3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125、2024-013、2024-031、2024-036)。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4年4月8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传票》等材料,主要内容为:本案于2024年05月08日10时00分在拉萨市城关区热葛曲果路1号第九法庭开庭。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相关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拉萨中院(2024)藏01民初10号《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二)拉萨中院(2023)藏01民初41号《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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