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 风险提示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 风险提示公告
2024年04月0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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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4-038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年度报告正在编制中,由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目前处于现场审计工作阶段,若公司2023 年度审计报告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所列相关情形“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相关情况将以中兴财光华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的规定,现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同时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二)、(三)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若2023年度报告披露后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所列相关情形,即:(1)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5)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6)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若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若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触发上述情形任一条款,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三、其他事项

  (一)公司目前正处于预重整阶段

  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阶段,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目前,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是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4-039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2019年4月10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就相关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规范运行需要,为尽快消除天易隆兴对公司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决定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帮助解决。上市公司与西藏盛邦于2021年10月28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因资金占用事项对天易隆兴享有的7,365,468.91元债权转让予西藏盛邦,转让对价总额为7,365,468.91元。西藏盛邦已一次性完成转让对价支付,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余额7,365,468.91元得以清偿。根据协议,西藏盛邦成为天易隆兴新的债权人,上市公司接受西藏盛邦委托继续以上市公司名义向天易隆兴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022年8月1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取得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藏01民初22号),判决天易隆兴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发展归还占用资金736.55万元及相关利息。

  二、公司时任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最新核查情况

  (一)公司于2024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现场调查情况和公司自查情况为:1.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天易隆兴安排下,以公司名义对外转出资金,根据资金流出情况核实,天易隆兴及关联方可能构成新增占用的涉嫌资金目前待偿还余额约为1.85亿元;2.公司对2018年拉萨啤酒分红进行了账务调整处理,拉萨啤酒对深圳金脉青枫投资有限公司补计其它应收款9500万元,拉萨啤酒对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2017-2018年发生预付款1800万元、2000万元保证金以及期间利息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合计5,116.76万元。初步认为上述两项初始本金可能涉嫌西藏发展前任控股股东关联方实际使用构成间接占用,待收回资金的账面资金余额合计1.47亿元。目前公司正处于立案调查阶段中,正在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具体金额以监管部门最终调查结果为准。

  (二)解决措施进展情况

  公司知悉上述时任控股股东可能涉嫌资金占用事项发生后,进一步强化资金审批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关于9500万元分红相关事项,公司已经采取相关司法手段提起诉讼,截止目前,仍在诉讼阶段。公司正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尝试联系时任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对具体情况和金额进行回函确认,并努力协调股东共同解决问题,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同时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加快推进预重整工作,根据公司目前的重整预案,公司将拟对上述案件所涉资金最终认定的待偿还占用余额,结合重整方案进行解决。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4-04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于2024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

  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民终51号,裁定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藏01民初25号民事裁定。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2023)藏01民初25号诉讼案件重大变化进展情况,迟至2024年2月3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西藏发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罗希作为西藏发展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进展情况后未能勤勉尽责,未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应当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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