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第一大股东亚太矿业之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2,250,000股股份将被法院依法进行强制变价、变卖、变现。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760,9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4%,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0股(已将54,760,995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47,75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87.20%,占公司总股本的14.77%;累计被冻结及标记股份数量为44,427,29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81.13%,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为18,855,29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34.43%,占公司总股本的5.83%;累计将被强制变价、变卖、变现股份26,927,29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49.17%,占公司总股本的8.3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告知函》((2024)甘0102执44号),获悉公司第一大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之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2,250,000股股份将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强制变价、变卖、变现。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将被强制变价、变卖、变现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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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0日,公司收到股东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告知函》,获悉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2,250,000股股份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2024年4月3日,公司收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告知函》((2024)甘0102执44号),获悉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兰州亚太热力供应有限公司、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102民初152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2,250,000股股票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因被执行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2022)甘0102民初15274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持有的12,250,000股股票进行强制变价、变卖、变现。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强制变卖、变现的情况
除上述将被法院强制变价、变卖、变现事项外,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亚太矿业尚有14,677,295股股份将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进行强制变价、变卖、变现。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2024年3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可能被强制变卖、变现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将被法院强制变卖、变现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鉴于本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强制变价、变卖、变现事项尚未正式进行,变价、变卖、变现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本次强制变价、变卖、变现最终成交,经上述程序完成后,将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进而导致通过表决权委托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实际控制人陈志健先生及陈少凤女士持有的表决权比例有所降低,目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760,9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4%,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0股(已将54,760,995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47,75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87.20%,占公司总股本的14.77%;累计被冻结及标记股份数量为44,427,29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81.13%,占公司总股本的13.74%;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为18,855,29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34.43%,占公司总股本的5.83%;累计将被强制变价、变卖、变现股份26,927,295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49.17%,占公司总股本的8.33%。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示相关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告知函》((2024)甘0102执44号)。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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