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8,078.4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6,156.80万元(均含本数)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2元/股。本次回购期限为自2024年3月1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1日、2024年2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543,0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7%,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22.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9.84元/股,成交金额72,116,506.27元(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22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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