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以法为尺,消保工作怎么干?

2024年04月02日10:00    作者:薛峰  

  意见领袖丨新金融联盟NFA

  “金融机构在清收企业欠款时,与其杀鸡取卵,短期收回部分债权,不如放水养鱼,长期实现全部债权。”3月16日,在新金融联盟举办的“新形势下金融消保工作的重点与突破”内部研讨会上,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表示。

  他介绍,北京金融法院有一个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探索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营商环境,力促企业与金融机构重构重树信任信用关系。一年来,该工作室成功和解62个案件,挽救40余个企业,涉案标的达260余亿元,已实际履行150余亿元,95%都是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

  会上,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陈国金、平安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主任颜恒、华夏理财董事长苑志宏、奇富科技高级副总裁徐庆宏也做了主题发言;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周更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消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点评交流。

  会议由新金融联盟秘书长吴雨珊主持,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提供学术支持。53家银行和理财子,42家金融科技公司及非银机构,共160余位嘉宾通过线上线下参会。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

  北京金融法院三年结案标的超8000亿元

  我先介绍一下北京金融法院。2020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设立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是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要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成立,到今年3月18日整整三周年。三年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金融案件22437件,审结案件20521件,结案标的达8000余亿元。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金融法院,第一个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五年了。第二个是北京金融法院。第三个是去年3月成立的成渝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五年,涉案标的是3000多亿,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三年涉案标的是7800多亿。大家奇怪,为什么北京标的比上海高?是不是口径有问题?其实口径是一样的,这是我国金融管理中心的特点决定的。以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为例,单个案件最高执行标的额高达90余亿,执行案件平均标的是2.67亿。

  金融消保的两个痛点

  个人认为,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价值判断认识不清楚;二是市场化、法治化不到位。

  首先是价值判断认识不清楚。金融讲究效率,金融机构往往希望清收时能保护自己的债权,这没有错。但是,是短期收回部分债权,还是长期实现全部债权,认识和做法不统一。

  举一个可能不太恰当的案例,广东某光伏企业为了转型升级贷款7个亿。由于疫情等原因,企业现金流出现暂时性困难,难以按约定时间归还本息。金融机构非常紧张,诉至法院,要求封查光伏发电设备并拍卖还款。按照传统的做法,全部封死不能动,评估后进行拍卖。

  我们研究了金融行为的底层逻辑。金融机构找到一个好的企业不容易,希望企业发展壮大,能给金融机构赚更多的钱,而不是想把企业整死。企业搞得更好,金融机构更挣钱。企业发展起来非常不容易,也不想轻易走上绝路。二者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即希望企业发展壮大。但是企业财务出现问题时,金融机构找民营企业家,企业家出于各种考虑,避而不见。他一躲,金融机构更害怕更紧张,找得更频繁。金融机构越焦虑,民营企业家就越躲避,形成恶性循环。

  产生金融纠纷,主要是企业失去了金融机构信任和信用。就像谈恋爱一样,两个人好时,给钱给财礼,离婚时往死里掐。金融机构的目的是让该企业还钱。活封活扣可以让企业继续发电挣钱,能更好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于是,我院采取了活封活扣,既保证该企业正常经营,又保证了相关财产不被转移。之后,通过调查和专家评估,我们发现,这个企业是当地该行业上下游的龙头企业,属于符合中央政策的朝阳企业。

  法院将调查获得的信息交给金融机构,做了力促双方重构重树信任信用关系的工作。金融机构评估后决定与该企业达成和解。和解后,该企业引进战投,3个多月就把7亿元欠款还清了。该企业现在发展迅猛。按照传统执行做法,评估拍卖设备需要耗时6个多月,该设备拍卖价值仅4亿余元,金融机构的债权仅能实现约4亿余元,该企业破产,1000多人下岗。

  认识不清,是杀鸡取卵,还是放水养鱼,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我们法院有一个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探索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营商环境。一年来,该工作室成功和解62个案件,挽救40余个企业,涉案标的达260余亿元,已实际履行150余亿元,95%都是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

  二是市场化、法治化不到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立法层面概念不清晰。今天大家都在讨论金融消费者,但没有形成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的统一认知,不同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不一。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2020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现在,最起码分两类,人行和金融监管总局称金融机构的相对方(自然人)为金融消费者,证监会系统则为投资者。区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基本概念没有达成共识情况下,很难做好保护工作。

  二是执法层面标准不统一。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存在差距,尚没有统一的监管规定,执法标准不统一。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银保监会出台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则规定,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举报事项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现在都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了,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是司法方面某些标准也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是股东,他投资了A公司,要求证监会公布在监管A公司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这是不行的,你是股东,应该通过民事救济去获得。反过来,在保险市场,他买了保险,能否要求银保监会把备案保险险种的信息公开,行不行?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四是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某人在网上购买了经营在甲地的某大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盖的保险集团的章,但出单地变成了乙地。投保人认为出单地应该是甲地,而不是乙地。保险公司总部签完保险合同后,把活分给不同的公司,这时候牵扯到权益保护问题。公司治理中可否不经投保人同意如此分配工作,值得研究。

  金融消保面临三个新形势

  当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新形势:

  第一,监管新变化。本轮金融机构改革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金融监管者和监管精神都发生了一定变化。以监管者为例,这次金融机构改革后,成立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设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业务和派出机构变化,主体变动复杂。按照改革方案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形成新的“大消保”监管格局,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统一负责金融消费者全部保护工作。

  第二,金融科技带来新问题。例如,有个案子,投资者在网上看到重金属交易,打了保证金过去,这个钱从第三方平台划走了,追都追不上。不是说金融科技不好,而是会出现新问题新挑战。

  第三,消费者要求新变化。金融消费者越来越要求受到市场化、法治化的保护。例如,某人去世后,其子女担心后妈侵占其父亲遗产,要求银行提供其父亲账户上的资金和流水,银行不给,子女就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就是市场化、法治化的行为。他是继承人,他有权利要求看账户上的流水。

  做好金融消保工作的三点建议

  从法律角度提三点建议。

  第一,金融消费者之本是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基础。认清金融消费者是怎么来的,才能有针对性地依法保护。

  通常,自然人是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合同而成为金融消费者的。不管是委托合同,还是储蓄合同,亦或是贷款合同,都是合同,其标的主要是服务。当然,还有购买金融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是平等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权利义务都在合同中规定,不能超出合同之外。

  刚才说合同对价,金融机构给信用较差的贷款人利率为8%,给信用较好的贷款人利率为5%,信用风险没法硬性衡量。这就是难点,没有硬性的东西,没有标准。金融消费者来找你维权,就是因为他跟你有合同,合同有相对性、特定性。一定要认清,一切都归到合同。当然,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违反法律就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合同往往是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当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文意模糊不清的时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专门的规定。

  第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内容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之纲。只有清楚保护的内容,才能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针对我国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的现状,明确提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即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等。

  2020年9月1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和2022年12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机制。

  一定要围绕上述规定开拓创新,依法通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写入合同并落在实处。否则,就会出现问题。

  第三,收集、保存和提交证据是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必要手段。

  产生纠纷时,要拿证据证明存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实,所以要做好证据取得、留存和提交工作。这个工作很重要,到诉讼阶段就是硬碰硬,要拿出证据证明事实。民商事审判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你主张你就要举证,举不了证,对方不同意,你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你的主张就会得不到支持。这些都做到了,拿出证据充分证明主张存在,你就不会败诉。

  (本文作者介绍:一个高质量的新金融政策研讨和行业交流平台。)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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