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4月2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龚俊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97,040,2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60%(按相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2,793,400股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已剔除回购股份,下同)。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77,935,2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4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105,0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1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7人,代表股份1,655,712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5%。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0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39,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5%。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龚俊强、邱盛平、郭耀明已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同意19,093,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1%;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8,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70%;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龚俊强、邱盛平、郭耀明已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同意19,093,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1%;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8,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70%;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龚俊强、邱盛平、郭耀明已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同意19,093,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1%;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8,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70%;反对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常宝、段青兰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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