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1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4月1日,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了董事孔雪屏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孔雪屏女士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董事会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孔雪屏女士的辞呈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公告日,孔雪屏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孔雪屏女士在公司担任董事及有关职务期间始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董事会建设、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孔雪屏女士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同日,公司在深圳中电长城大厦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七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七名;部分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谢庆林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3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2023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关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控财务风险,保护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中电财务拟将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为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电子”)持股5.37%的参股企业。中电财务为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提升经营业绩,拟将部分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合计5.99亿元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完成后中电财务注册资本由19.01亿元增加至25亿元,各股东无需出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审议结果:表决票7票,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3票,关联董事谢庆林先生、郭涵冰先生和许明辉女士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五、关于制定《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的议案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制定《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六、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推荐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建议,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提名戴湘桃先生和郑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同第七届董事会。
提名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七、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4-015号《关于召开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议结果: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四月三日
附:候选人简历
(1)戴湘桃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湖南大学电气工程系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曾任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终端本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等职。
戴湘桃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戴湘桃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2)郑波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财务会计系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获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高级政工师、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现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主任。曾任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团委书记、总会计师,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郑波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郑波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1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4月1日,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收到了监事李福江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变动原因,李福江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其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鉴于前述事项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李福江女士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李福江女士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始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监事会对李福江女士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同日,公司在北京长城大厦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方式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三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三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推荐,经监事会研究决定,同意提名张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同第七届监事会。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二四年四月三日
附:候选人简历
张焱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学位;英国莱斯特大学金融专业,理学硕士学位;助理经济师。现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与法律部副主任。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审计部专项副经理、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四处副处长、审计部管理审计处处长,成都中电锦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张焱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张焱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1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四月三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066;
2.投票简称:长城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议案1,股东拥有的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4月19日股票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可根据获取的“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
上述委托事宜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股东大会结束之日。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日期:
备注:
1.以上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明确投票意见指示。
2.委托人未作明确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之复印及重新打印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1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A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3亿元,回购价格不高于13.02元/股,回购数量不低于1,600万股,不超过2,3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0%-0.71%。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62号)、《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2023-063号)、《回购报告书》(2024-0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3月29日,公司已回购数量为3,999,94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240%,最高成交价格为9.96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8.1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5,759,520.50元(不含交易费用)。前述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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