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一、二审判决结果,分别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53,121.51万元、人民币42,018.50万元。
★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及公司所持有的多家企业股权或出资份额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律师转送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执28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情况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二)二审情况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二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部分判决并改判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4,787,130.60元范围内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以及分别负担2,642,77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蔡红军、张龙、霍佳美、付幸朝、闫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请详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新潮能源关于〈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新潮能源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新潮能源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新潮能源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公司股票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2022-009)、《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执28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17名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17名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17名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264574305.55元(暂计);交纳执行费4331974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属于被执行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51400000(暂计)元的财产;
《执行裁定书》其余一、三、四项为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属于其他三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此处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一、二审判决结果,分别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53,121.51万元、人民币42,018.50万元。
2.经公司核查:(1)截止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所持有的宁波鼎金开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新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犇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股权或出资份额进行了冻结。(2)公司银行账户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已冻结金额合计559.93万元人民币,相关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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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与销售,主要资产与经营活动均在美国,由公司美国所属的独立法人公司进行运营和管理。公司为控股管理型企业,母公司为决策主体,美国子公司为经营主体,相关冻结事项对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和经营活动不会构成严重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全力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与执行申请人积极协商沟通,争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和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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