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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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03日 02:56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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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议案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与议案11《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提案》为互斥提案,共有1,193,600股对上述两项议案同时投了同意票,前述对该两个议案的投票作为无效投票处理。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日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667,178,9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9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56,890,5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9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210,288,3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30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18,61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人,代表股份18,610,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14%。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86,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14%;反对1,88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0%;弃权10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965%;反对1,8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463%;弃权10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2%。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70,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9%;反对1,88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1%;弃权1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0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073%;反对1,88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485%;弃权1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43%。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93,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4%;反对1,88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1%;弃权10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2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298%;反对1,88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130%;弃权10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2%。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92,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23%;反对1,8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2%;弃权10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276%;反对1,88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151%;弃权10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2%。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2,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22%;反对660,633,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无效1,19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2,1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584%;反对12,064,9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82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无效1,19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135%。

  本议案未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议案6.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2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2%;反对1,92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6%;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5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050%;反对1,92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451%;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9%。

  议案7.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32,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82%;反对1,90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54%;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6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404%;反对1,90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317%;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议案8.01 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的0.2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32,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82%;反对1,90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54%;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6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404%;反对1,90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317%;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02 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防支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995,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33%;反对7,141,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03%;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27,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015%;反对7,141,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706%;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03 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申请的0.2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995,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32%;反对7,141,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04%;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26,8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994%;反对7,141,4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72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04 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区支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985,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18%;反对7,151,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1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6,8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456%;反对7,151,4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265%;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05 诚志(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申请的2.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32,3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82%;反对1,92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6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404%;反对1,92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333%;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3%。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06 诚志科技园(江西)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区支行申请的0.25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21,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67%;反对1,9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8%;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5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845%;反对1,93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892%;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3%。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07 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申请的0.3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985,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18%;反对7,151,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1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6,8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456%;反对7,151,4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265%;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08 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区支行申请的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9,985,0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18%;反对7,151,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1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6,8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456%;反对7,151,4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265%;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09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15.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10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10.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11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10.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12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13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0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14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15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申请的8.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0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16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2.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17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12.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0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18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申请的8.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347,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55%;反对1,78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1%;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7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600%;反对1,78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22%;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19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申请的6.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20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申请的6.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21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6.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22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2.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0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8.23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3.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01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5.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0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02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03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0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04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0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05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2.3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06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07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申请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0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08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09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0.5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31,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82%;反对1,90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55%;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6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383%;反对1,90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33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10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8.5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11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0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12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13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0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14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15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0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16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申请的12.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6,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8%;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34%;反对1,9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88%;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9.17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3.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215,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7%;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7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12%;反对1,9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09%;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00 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5,197,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30%;反对1,9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6%;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2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3534%;反对1,9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187%;弃权4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8%。

  议案11.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910,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07%;反对7,074,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无效1,19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42,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713%;反对7,074,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012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无效1,19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1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刘伟东

  3、结论意见: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24年3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拟于2024年4月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3月2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北京金信卓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书面提交的《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3月22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提案》的相关内容等事项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即在2024年3月13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了股东;临时提案提出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0日,公司在收到提案后的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日下午14时在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7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47名,代表股份667,178,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011%。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456,890,5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596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人,代表股份210,288,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65,186,9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4%;反对1,888,3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0%;弃权103,7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65%;反对1,8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63%;弃权1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2%。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65,170,3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9%;反对1,888,7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1%;弃权119,9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0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73%;反对1,88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85%;弃权1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65,193,1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4%;反对1,882,1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弃权103,7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298%;反对1,88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30%;弃权1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65,192,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3%;反对1,882,5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2%;弃权103,7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276%;反对1,8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51%;弃权1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2%。

  5、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352,146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2%;反对660,633,183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8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352,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584%;反对12,064,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81%;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议案》

  同意665,225,729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2%;反对1,925,3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6%;弃权27,900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50%;反对1,9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51%;弃权2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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