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涉及诉讼及其进展情况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科技”、“公司”、“被告”或“反诉原告”)于2016年7月与北京中科中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中电”、“原告”或“反诉被告”)签署《荣之联北京市酒仙桥电子城A6楼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能合同》(以下简称“《供能合同》”),中科中电自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为公司自有办公楼宇提供供电、供暖、供冷相关能源服务。中科中电与公司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立案。中科中电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固定资产投入和预期供能收益等经济损失4,576万元(不含诉讼费);公司应诉要求驳回原诉并提出反诉请求,认为中科中电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供能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816万元及逾期完成系统发电并网违约金。2023年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08民初3482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于法院一审审理判决结果存在异议,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分别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中进行了披露,相关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京01民终10804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签订的《供能合同》于2021年3月8日解除;
2、荣联科技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中科中电采暖代管费、供冷费、投资建设费及因投资建设而产生的供电收益和能源费等费用合计3,260万元。如未按期支付,双方同意按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48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
3、荣联科技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供能合同》项下已经交付给荣联科技的设备的所有权归荣联科技所有。中科中电将设备相关文件材料于收到上述款项后10日内交付荣联科技;
4、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荣联科技负担案件相关受理费用合计204,044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5,421.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59%。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根据《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按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0804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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