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金罚决字〔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 首钢京唐支行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 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 首钢京唐支行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唐山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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