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4-017

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4-017
2024年04月02日 03:15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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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7.57元/股(含),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3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4%,购买的最高价为22.14元/股、最低价为20.76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3,188,954.86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2,84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1%,购买的最高价为22.14元/股、最低价为16.29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50,759,444.08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后续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股份回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03619 证券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4-018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山路399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春第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陈庆军、李世光、独立董事杜君因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石明鑫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冯诚、王菲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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