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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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02日 03:15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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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2022年1月7日,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情请见公司2022年1月1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该事项导致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出索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计28名投资者分别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2,185,989.11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 沪民终85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宏达新材与被上诉人张志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原告张志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 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志国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98元,减半收取187.99元,由张志国负担;评估费 318,000元,评估人员出庭费21,200元,由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5元,减半收取187.02 元,由张志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存在小额诉讼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上述投资者张志国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事项已被裁定准许,公司将根据裁定内容冲回多预提部分金额。除张志国诉公司案件外,其余涉及公司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公司仍对该部分案件起诉金额进行全额预提处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 沪民终857号】。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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