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坐臧与盗同法”

  刘永加

  在我国古代,也有消费权益的保护。那时的一些官员会从消费中的小事入手,小事处理好了,一些纠纷和矛盾就会在萌芽状态下被消除,进而创造公正和谐的消费环境。

  一片猪肝惊动安邑令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负责管理市场的市师、市吏、市正等职位,对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起着积极的作用。

  汉代,负责主管市场的有市吏、市长、市令、市丞、市啬夫、市掾、军市令、市正等职位,职责是管理市场内的经营活动,检验商品质量,管理商贾、工匠等的市籍,监管物价,征收市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消费权益等。

  当时,朝廷不仅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时对于各级市吏的职责规定十分明确,如有违反的要受到惩处。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记载:“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皆坐臧(赃)与盗同法”。通过这个记载,可以得知,如果发现市场管理不到位的,其主管官员要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治罪。

  正因为当时有了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所以能够较好地为百姓解决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在《东观汉记·闵贡传》中记载了一个市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例子:“闵仲叔居安邑,老病家贫,不能买肉,日买一片猪肝,屠者或不肯为断。安邑令候之,问诸子何饭食,对曰:‘但食猪肝,屠者或不肯与之。’令出敕市吏,后买辄得。”

  这个记载是说,闵贡家贫且疾病缠身,买不起肉,每天只能买一片猪肝吃,可是卖肉的屠夫因为嫌钱少,不愿意卖给他。说起来一片猪肝是很小的一件事,然而安邑县令得知此事后,没有因为事小而不为,立即批示让市吏调解处理,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闵贡又能吃上猪肝了。这件小事说明,安邑县设有市吏来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吏会大胆管理,充当调解员,维护百姓消费权益,把消费纠纷消灭在初始期。

  食物安全是重点

  食品质量安全自古就是管理的重点,因为出现食物中毒那可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关于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早在汉代就有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

  所谓脯肉,是古时用牛肉、鹿肉或者猪肉等鲜肉晾晒后制成的肉类食品,类似现在的腊肉。在保鲜技术不发达的古代,脯肉很受欢迎。这条汉朝的律令就是说,供大家食用的肉类产品,如果变质了,会使人中毒甚至死亡,必须全部烧毁。如果该烧毁却不烧毁,那么主管者就要受到跟盗窃一样的处分。

  到了唐朝更加严厉,销售者如果被发现卖问题肉类,有被判死刑的危险。《唐律疏议》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这条唐律规定,肉类食品变质有毒,如果发现有人吃了生病,剩下的那些肉应该快点烧毁,若销售者不从就要被狠狠地打;如果销售者知道脯肉有毒还继续售卖,让顾客中毒而亡,则要被处以绞刑或者与过失杀人罪受到一样的惩罚。当然,如果顾客是自己偷了变质的肉吃而中毒,卖肉的人就没啥责任了。

  宋朝对注水肉是严格管理的,以避免发生食物质量安全问题。当时规定,销售者要是在猪肉或者牛肉里注水,要被“杖六十”,如果被惩罚了依然不改,那么就再给一年徒刑。明朝对注水肉的处罚跟它的前朝相似,只是在力度方面多了二十杖。

  欺行霸市法不容

  清代对于欺行霸市、欺客宰客的行为,法律也是不容许的。在京城设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五城兵马司,负责整个京城的治安、消防、城市管理、缉拿凶犯等事宜。

  清朝有一项制度规定:“京城一切无帖铺户,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开张;及将地界议价若干,方许承顶;至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户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违禁把持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这是说,如果有人在经营中欺行霸市,垄断经营,将会被拘留两个月,杖责一百。(作者为文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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