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实施办法结合上位法最新修改成果和我省实际,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创新实践上升为法规。
实施办法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并增加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增加,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实施办法强化了工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方面的作用。
实施办法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会,明确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代表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同时规定各级总工会应当督促相关行业、企业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和劳动标准,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引导和支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职责方面的规定,如增加了推动建立户外劳动者工会驿站等临时休息场所设施,提供心理疏导服务以及疗休养福利待遇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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