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晓东、徐云峰、欧建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晓东、徐云峰、欧建斌:
经查,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高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准确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平台贸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导致所披露的2022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二、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一是公司首次与关联方河北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机械)开展关联交易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公告》中公司与河北机械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准确。三是公司与河北机械关联交易实际执行金额超出预计金额时,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与河北机械实际控制的河北德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德双)、河北金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达)、河北蓝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蓝派)、河北绵卓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绵卓)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均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但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四是公司2022年度半年报、年报中披露的与河北机械、河北德双、河北金达、河北蓝派、河北绵卓间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准确。
三、未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9亿元,较2021年度下滑95.39%,但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
威孚高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长王晓东、总经理徐云峰、时任财务负责人欧建斌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威孚高科及王晓东、徐云峰、欧建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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