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16:00,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7日9:15-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有重要公务无法到会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陈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60名,代表股份32,135,4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018%。其中现场参会股东3名,代表股份数1,849,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46%;通过网络投票股东57人,代表股份数30,286,4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67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对部分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314,94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2230%;反对:2,804,1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7260%;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465,9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6872%;反对:2,804,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587%;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卓律师、黄啸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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