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启原建设、泉之云公司及事故责任人均被处罚

“10•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启原建设、泉之云公司及事故责任人均被处罚
2024年03月25日 17: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启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10•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图源: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图源: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10月24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期间,江苏启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的贺安特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新建35000m2厂房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24万元人民币。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称,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江苏启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10·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详情显示,事故的建设单位:贺安特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安特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启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原建设)

劳务单位:泰州市泉之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之云公司)。

监理单位:江苏宏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毅管理)。

启原建设、泉之云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消除隐患等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均被处以罚款。

其中,项目事故以下责任人也均受到相关处罚:

1.刘某,启原建设项目经理,未切实履行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及时消除高空支模作业人员在不符合规范的平台上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2.陈某亮、陈某进,启原建设专职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作业场所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3.茅某军,泉之云公司安全员,未按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启原建设、泉之云公司被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事要求做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启原建设要从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强化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力度,强化施工过程进场跟踪管理、监督,对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做到举一反三。

泉之云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专职安全员现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启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曾用名:江苏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于2021年,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成员,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

(图源:天眼查)(图源: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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