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3月2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袁思迦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曾冬吉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0,000股,经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为9.32元/股,总回购款金额为1,677,600元。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42.2万份予以注销。

  本议案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曾冬吉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0,000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2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4月3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等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4、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5、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及首次授予权益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首次授予权益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2022年5月31日和2022年6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办理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5,900,000份股票期权、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600,000股限制性股票。

  7、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8、2023年5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3,500,000份股票期权。

  9、2023年5月31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共11人,该11名激励对象全部达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4,240,000股,于当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共计50万份股票期权于当日完成注销。

  10、2023年7月5日,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共30人,其中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行权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其余24名激励对象达成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160,000份,当日为行权起始日。

  二、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原因、数量、价格与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曾冬吉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0,000股。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公司原激励对象曾冬吉先生依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180,000股,授予价格为9.72元/股。

  2023年5月,公司实施了2022年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518,650,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人民币(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草案》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经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为9.32元/股,回购注销数量为180,000股,总回购款金额为1,677,600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股东的权益。

  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18,650,649股减少至518,470,649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518,650,649元减少至518,470,649元。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中记载,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调整及回购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4、法律意见书。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1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曾冬吉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0,000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39弄君康金融广场A栋7楼

  2、申报时间:2024年3月23日起45天内(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张韬、王伟超

  4、联系电话:021-65100550

  5、传真号码:021-65101150*8015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4月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4月8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4月8日

  至2024年4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4年3月2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上述登记资料,于2024年4月5日17:00前到达公司投资证券部。来信请寄: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邮编:121209(信封请注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登记时间:2024年4月4日、4月5日,每日9 :00一12: 00、13 :00一17:00。登记地点: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5、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

  邮政编码:121209

  电话:0416-5086186

  传真:0416-5086158

  联系人:张韬、王伟超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4、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5、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6、备查文件目录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03-23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4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3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20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2024年3月22日16时。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6人,会议由杨峰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曾冬吉先生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80,000股,经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为9.32元/股,总回购款金额为1,677,600元。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42.2万份予以注销。

  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高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高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高明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五届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经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发起,3名委员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提名卢妙丽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专项意见: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审阅候选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管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并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高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高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同时辞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高明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高明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正常运作。高明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完成空缺的董事补选工作。

  高明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高明先生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提名卢妙丽女士任公司董事,任职期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卢妙丽女士简历附后)。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审阅候选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附:

  卢妙丽女士简历

  卢妙丽女士,拟任公司董事,197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常住地为上海。曾任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上海坤为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浙江艾迪西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上海坤为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19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情况

  1、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2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4月3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等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4、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5、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及首次授予权益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首次授予权益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2022年5月31日和2022年6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办理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5,900,000份股票期权、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600,000股限制性股票。

  7、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相关权益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8、2023年5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3,500,000份股票期权。

  9、2023年5月31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共11人,该11名激励对象全部达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4,240,000股,于当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共计50万份股票期权于当日完成注销。

  10、2023年7月5日,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共30人,其中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行权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其余24名激励对象达成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160,000份,当日为行权起始日。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一)激励对象离职进行注销

  截至目前,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42.2万份予以注销。

  (二)调整与注销结果

  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42.2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但尚未行权部分为103.2万份,占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的17.49%;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但尚未行权部分为39万份,占公司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的11.14%。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24名调整为17名,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324万份调整为220.8万份;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20名调整为17名,预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350万份调整为311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发表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根据《草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草案》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根据《草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本次注销授予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草案》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注销出具了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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