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03月2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湘、李信:

  经查,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胜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2021年、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或“投资支付的现金”等报表科目金额存在错误,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0.76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0.76亿元;2022年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1.20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1.20亿元;2021年年度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0.41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0.41亿元;2022年度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0.46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0.46亿元。公司前期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和胜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李建湘、财务总监李信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和胜股份、李建湘、李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财务知识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财务核算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将认真总结、引以为戒、吸取经验,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和理解,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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