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杨同德)撤诉,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利荣)已收到法院作出的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和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案系原告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公司为本案的案外人。
3.涉案的金额:32,817,154.17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崂山区法院”)已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和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公司非该案的当事人,因此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4年1月15日收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利荣发来的关于其持有海南江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法院司法冻结的相关文件,因原告杨同德与丁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同德向崂山区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有控股股东的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二、诉讼的裁定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利荣发来的崂山区法院作出的两份《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 2024年3月22日,崂山区法院作出了“(2023)鲁0212民初22248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崂山区法院审理的原告杨同德与被告丁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予原告杨同德撤回起诉。
2. 同日,崂山区法院作出了“(2023)鲁0212民初22248号之二”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崂山区法院审理的原告杨同德与被告丁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原告杨同德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3)鲁0212民初22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丁利荣存款人民币32,817,154.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杨同德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法院裁定解除对被告丁利荣存款人民币32,817,154.17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系原告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公司为本案的案外人。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回起诉和撤销财产保全措施,该事件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0212民初222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0212民初2224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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