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魏立峰、刘洪涛出具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魏立峰、刘洪涛:
2024年3月13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强等12名合计持有占公司表决权股份约47.21%的股东提议,将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同意股东提议。经查,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对上述事项审议过程中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魏立峰、刘洪涛未对公司更换年报审计机构事项予以高度谨慎和关注,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魏立峰,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刘洪涛,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商业城、魏立峰、刘洪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公司董事长孙世光,魏立峰、刘洪涛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1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辽宁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加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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