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电源”)为被申请人之一,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总金额:申请人要求以人民币131,046,703元的价格回购泰豪电源持有的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塔动力”)31%股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泰豪电源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寄达的《仲裁通知书》((2024)沪仲案字第1223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公司控股孙公司德塔动力(目前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泰豪电源间接持有德塔动力40%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的少数股东朱淑华因要求回购泰豪电源持有的德塔动力31%股权向德塔动力其他股东提出仲裁申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朱淑华
被申请人一:泰豪电源
被申请人二:福州德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塔合伙企业”)
被申请人三:付斌
被申请人四:周林魁
2、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3、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上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出具《仲裁通知书》,尚未开庭审理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申请书诉称的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申请人朱淑华、被申请人二德塔合伙企业、被申请人三付斌、被申请人四周林魁均系德塔动力的股东,前述四方股东、德塔动力与被申请人一泰豪电源签订了一份《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州德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申请人朱淑华认为,根据《投资协议》第7.8条约定,德塔动力完成业绩承诺且2022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人朱淑华有权回购泰豪电源持有的德塔动力部分或全部股权。因此,申请人就《投资协议》引起的纠纷申请仲裁,要求回购泰豪电源持有的德塔动力31%的股权。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1、裁决确认申请人朱淑华有权以人民币131,046,703元的价格回购被申请人一泰豪电源持有的德塔动力31%股权;
2、裁决被申请人一泰豪电源应配合办理将所持德塔动力31%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朱淑华名下的手续;
3、裁决四位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朱淑华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被申请人一泰豪电源应承担仲裁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三)公司基本观点
根据《投资协议》第7.8条约定:“如丙方完成业绩承诺且2022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乙方有权选择:(1)回购甲方持有的丙方部分或全部股权,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中孰高选择:①2022年度公司净利润×6.5×甲方届时持有丙方的股权比例;②甲方投资金额×(1+15%×甲方投资天数/360);(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其拥有的丙方股权,购买后甲方的股权比例为51%-70%,届时公司估值参考2023-2025年业绩承诺平均数×届时市场平均估值倍数。”
以上协议条款中,按照约定甲方指泰豪电源,丙方指德塔动力,乙方指德塔动力原股东德塔合伙企业、付斌、周林魁和朱淑华四方。目前提出回购要求的仅朱淑华一方,德塔动力其他三方原股东未与朱淑华就该事项达成一致,因此朱淑华的回购权利尚有待确认。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会密切关注本次案件,公司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裁决结果情况尚未可知,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
但如若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仲裁支持,公司间接持有的德塔动力股权可能被部分回购,从而导致公司间接持有的德塔动力股权比例下降,使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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