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公告
2024年03月2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且不存在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职务变更,且不属于符合本激励计划条件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但是,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3)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而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离职或被动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4、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因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并且已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限,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可由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权, 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8、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激励计划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4-033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4月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徐胜利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徐胜利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徐胜利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国际财务管理师。自2014至2023年,任职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000063.SZ)、上海神马电力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93.SH)。2023年5月至今,任职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月至今,兼任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24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及相关议案做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8日 14 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8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海维路66号行政中心三楼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议案》

  (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4)《〈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7)《〈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 2024年4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4月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

  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

  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

  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

  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海维路66号行政中心三楼会议室

  收件人: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513-80575299

  邮政编码:2265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

  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 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

  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

  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徐胜利

  2024年3月21日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石维磊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4-037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进行修订,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1月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的大会,审议通过《〈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2024年1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修订情况

  (1)本次修订原因

  在双碳战略目标下,全球电网对减少建设过程中的碳排放和降低输电成本的诉求愈加强烈,以及全球发电、用电结构的转型,发电、用电总量的提升驱动电网整体建设投资需求增加;为充分抓住市场机遇,凭借公司多年专业从事新材料复合外绝缘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积累的市场基础,公司管理层经审慎研讨和评估,一方面持续聚焦并加快主营产品在全球的布局,另一方面加快推进第二、第三增长曲线,公司制定了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规划;同时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效推动员工由“打工者”向“合伙人”的转变,公司前期拟定了长期激励计划,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结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综合外部多重因素,为实现激励作用最大化,公司拟修订原计划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2)本次修订内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内容: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解锁考核分为2024年-2026年、2024年-2027年、2024年-2028年三个时间区间,根据相应时间区间的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

  注:1)上述“累计净利润”是指对应时间区间内,各个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的加总。其中,“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为摊销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若有)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修订后内容: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解锁考核分为2024年-2026年、2024年-2027年、2024年-2028年三个时间区间,根据相应时间区间的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

  注:1)上述“累计净利润”是指对应时间区间内,各个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的加总。其中,“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为摊销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若有)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针对以上调整,公司已相应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内容,具体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以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系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综合外部多重因素,审慎研究做出的调整,本次调整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不会影响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4-038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进行修订,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修订情况

  (1)本次修订原因

  在双碳战略目标下,全球电网对减少建设过程中的碳排放和降低输电成本的诉求愈加强烈,以及全球发电、用电结构的转型,发电、用电总量的提升驱动电网整体建设投资需求增加;为充分抓住市场机遇,凭借公司多年专业从事新材料复合外绝缘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积累的市场基础,公司管理层经审慎研讨和评估,一方面持续聚焦并加快主营产品在全球的布局,另一方面加快推进第二、第三增长曲线,公司制定了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规划;同时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效推动员工由“打工者”向“合伙人”的转变,公司前期拟定了长期激励计划,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结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综合外部多重因素,为实现激励作用最大化,公司拟修订原计划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预留比例及参与员工的上限人数等相关内容。

  (2)本次修订内容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中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内容: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合计不超过20人(不含预留份额),为监事、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认购总份额不超过284.70万份,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预计为50%;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置预留份额284.70万份,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预计为50%。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

  注: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参与对象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4)本员工持股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份额284.70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总数的50%。

  ......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解锁考核分为2024年-2026年、2024年-2027年、2024年-2028年三个时间区间,根据相应时间区间的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

  注:1)上述“累计净利润”是指对应时间区间内,各个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的加总。其中,“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为摊销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若有)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

  假设公司于2024年2月末将标的股票60.00万股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其中首次授予份额对应的股票数量30.00万股,锁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经测算,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当天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9.19元/股作为参照,公司关于首次授予权益份额对应的股票数量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291.0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锁比例分摊,则预计2024年至2029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

  说明: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修订后内容:

  ......

  六、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部分份额,对应股数为12.00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总数的20%,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 43226.33万股的0.03%。

  ......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合计不超过40人(不含预留份额),为监事、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认购总份额不超过455.52万份,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预计为80%;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置预留份额113.88万份,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预计为20%。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

  注: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参与对象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4)本员工持股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份额113.88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总数的20%。

  ......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解锁考核分为2024年-2026年、2024年-2027年、2024年-2028年三个时间区间,根据相应时间区间的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

  注:1)上述“累计净利润”是指对应时间区间内,各个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的加总。其中,“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为摊销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若有)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

  假设公司于2024年2月末将标的股票60.00万股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其中首次授予份额对应的股票数量48.00万股,锁定期满,本员工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经测算,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当天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9.19元/股作为参照,公司关于首次授予权益份额对应的股票数量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465.6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锁比例分摊,则预计2024年至2029年员工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

  说明: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针对以上调整,公司已相应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内容,具体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预留比例及参与员工的上限人数等,系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综合外部多重因素,审慎研究做出的调整,本次调整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不会影响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4-040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85.22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26.33万股的0.66%,其中首次授予228.1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26.33万股的0.5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预留57.0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26.33万股的0.1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要介绍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1996年创办,2019年于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3530。公司自成立以来立足电力行业,通过自主创新先后研发出技术填补国内外空白的九大类创新型产品,并分别于2012年和2017年两次荣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2017年-2019年连续三年获评中国企业创新能力1000强。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系统变电站复合外绝缘、输配电线路复合外绝缘和橡胶密封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目前,公司系国际知名的电力系统复合外绝缘产品研制企业与国内电力设备用橡胶密封件龙头企业。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分别为董事长马斌先生、董事张鑫鑫先生、吴晶女士、金玲女士、金书渊先生、吕兆宝先生,独立董事袁学礼先生、Peter Paul Maritz先生、石维磊先生。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为监事会主席缪蓉蓉女士、职工监事朱亚雷先生,监事尹亚楠女士。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8 人,分别为马斌先生、吴晶女士、张鑫鑫先生、金玲女士、张文斌先生、贾冬妍女士、韩笑女士、张林军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285.22万股。

  四、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85.22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26.33万股的0.66%,其中首次授予228.1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26.33万股的0.5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预留57.0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226.33万股的0.1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符合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或公司经营管理层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上述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上述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在限制性股票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60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将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84个月、96个月、10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四)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限制性股票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9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9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89元的50%,为每股7.9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10元的50%,为每股7.55元。

  2、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为每股7.95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公司层面的解锁考核分为2024年-2028年、2024年-2030年、2024年-2031年、2024年-2032年四个时间区间,根据相应时间区间的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

  注:1)上述“累计净利润”是指对应时间区间内,各个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的加总。其中,“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为摊销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若有)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股权激励计划将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四个时间区间内的个人表现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 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公司业绩考核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2024年-2028年、2024年-2030年、2024年-2031年、2024年-2032年四个时间区间内的累计净利润。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采用累计净利润旨在关注长期经营结果,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助于公司未来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同时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 1×(1+n)/(P1+P2×n )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收到认购款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假设董事会审议通过草案的当天交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对首次授予的 228.1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首次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3年12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7.83元。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1、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由上述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初,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事宜。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且不存在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职务变更,且不属于符合本激励计划条件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但是,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3)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而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离职或被动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4、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因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限,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可由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权, 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8、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激励计划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摘要

  二〇二四年三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四、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含义一致。

  一、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电力”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份额的参与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监事、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43人(不含未来拟再分配人员),具体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参与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44.06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544.06万份,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神马电力 A股普通股股票,合计不超过68.44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43226.33万股的0.16%。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六、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部分份额,对应股数为13.69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总数的20%,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 43226.33万股的0.03%。上述预留份额暂由公司陈文军先生出资垫付认购份额所需资金,陈文军先生不享有该预留份额对应的权益(该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及表决权)。如出现员工放弃认购、或未按获授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计入预留份额。

  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认购人及认购数量)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在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仍未有符合条件的员工认购预留份额或剩余预留份额未完全授予,则剩余预留份额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自行决定处置事宜。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部分)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7.95元/股,为公司回购股票均价(15.80元/股)的50.3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72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48个月、60个月,每期解锁标的股票的比例分别为30%、30%、40%。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前,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展期,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十一、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计划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表决权及权益处置等工作。

  十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三、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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