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2024年03月21日 02:10 上海证券报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042号)。《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中国金融新闻网,网址www.financialnews.com.cn),并置备于发行人、深交所、本次发行股票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并认真阅读今日刊登的《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4年4月1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24年4月1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相关要求在2024年3月25日(T-5日)中午12:00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册及提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emp.ctsec.com/)。

3、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及深交所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 《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详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的“二、战略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限等信息。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2024年3月25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4年3月26日,T-4日)当日上午9:30前,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价格,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初步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25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25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50.80%。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即2024年2月29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年3月19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宏鑫科技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4年3月25日(T-5日)中午12:00前在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emp.ctsec.com/)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及核查材料上传工作。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后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向其进行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2024年3月25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4年3月26日,T-4日)当日上午9:30前,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如实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2024年2月29日)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要求: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值日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值日原则上为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4年3月19日(T-9日)。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总资产金额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4年3月19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照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提交时间(提交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提交时间的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上及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已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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