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3月7日,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在公司办公现场张贴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8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offer letter 或聘用/劳动/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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