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3月1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5、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22.68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480万股的2.8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58.15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1,480万股的2.25%,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64.53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1,480万股的0.56%,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7.28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9.22万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96.50万股,约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8%。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322.68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480万股的2.8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数量的20%。

  2、本次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1名新加坡籍员工,为CHEN XIAOLIANG(陈小亮)。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上市规则》第10.8条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3、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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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和《上市规则》第10.7条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6.2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6.2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36.22元/股。

  (1)《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56.10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4.56%;

  (2)《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54.67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6.25%;

  (3)《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61.58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8.82%;

  (4)《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71.87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40%。

  3、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公司注重技术研发,拥有一支涵盖机械、电气、声学、软件、算法、电子电路等不同学科人才的专业科研技术队伍,专业人才是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专业完备、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保障公司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快速发展。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的经营环境下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充分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36.22元/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对等。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上市规则》第10.6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将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5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数,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定比2023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确定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归属批次及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假设每个考核年度定比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X,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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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具体如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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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目前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制定了本次激励计划,并根据不同业务发展时期设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还设置了分级考核模式,实现限制性股票归属比例的动态调整,既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也保障了预期激励效果。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重叠考核年份。针对重叠考核年份,本次激励计划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略低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主要系公司目前所处行业和市场环境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定时发生了较大变化。受宏观经济下行、下游行业需求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公司预计达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本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难度较大,若本次激励计划仍采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同期业绩考核目标,则难以达到预期激励目的及激励效果。

  因此,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公司在制定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时,结合历史业绩、未来发展规划、市场发展现状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及增长率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成长性、市场占有率、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设定科学、合理,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兼顾了一定的挑战性和可实现性,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使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上市规则》第10.7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应在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核查意见。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待履行尚需履行的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应在董事会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公告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2、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4、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此外,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待履行尚需履行的程序后方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阚  赢

  崔  洋

  沈中奇

  2024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92         证券简称:骄成超声        公告编号:2024-019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3月1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1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周宏建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相关权益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行权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

  (10)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4年4月3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3)。

  特此公告。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92       证券简称:骄成超声      公告编号:2024-020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3月1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邵华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88392         证券简称:骄成超声        公告编号:2024-021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22.6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480.00万股的2.8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58.1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1,480.00万股的2.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64.5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1,480.00万股的0.5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一、本激励计划目的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正在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3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以人民币66.5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7.28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尚未授予。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22.6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480万股的2.8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58.1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1,480万股的2.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64.5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1,480.00万股的0.5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技术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38人,占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全部职工人数的31.65%。包括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技术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包含1名外籍员工,上述员工是公司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对公司的业务拓展发挥重要作用。本次对外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激励计划将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1名新加坡籍员工,为CHEN XIAOLIANG(陈小亮)。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36.2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6.2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36.22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56.10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4.56%;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54.67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6.25%;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61.58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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