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3月1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24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董事局副主席张锋先生因公务原因不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沈大凯先生主持。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253,593,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57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41,128,7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11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465,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35,648,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3,18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465,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31%。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1,306,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5%;反对2,287,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6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36%;反对2,287,3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延续构成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1,251,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2%;反对2,341,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0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307%;反对2,341,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曹中海、符欣欣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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